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认定的对象及比例:
评选认定对象为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分别按照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14%、全日制本科生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
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分别按照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4%、全日制本科生总人数3%的比例,评选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三条 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对象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被通报批评或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无不及格情况。成绩优异,获得过奖学金。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本班级排名前30%。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本班级排名前20%,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测合格(残疾、因病、因伤等除外);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宿舍卫生文明中未被通报批评。
第四条 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对象在满足第三条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一)在校期间多次获“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国家级奖学金的;
(二)在省级以上职业规划大赛、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A类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
(三)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
第五条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六条 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认定:
(一)学院评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对照标准和条件,采取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的程序进行。参加评选的推荐人选对象须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各学院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严格规范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各学院评选认定对象推荐名单,需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
(二)学校认定程序:学工部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的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将评选推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其推荐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认定。
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公布。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七条 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对象可获得如下奖励和荣誉: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安徽中医药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三)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均装入毕业生档案;
(四)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毕业生有如下行为者,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不能获得学位的;
(二)不能按期毕业的;
(三)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处理的;
(四)学校认定其他应该撤销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情形。
第九条 撤销优秀毕业生称号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生的调查取证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工部提交书面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
(二)学工部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学工部行文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专函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条件及操作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中医药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细则(试行)》《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