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学科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取得学籍的我校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奖励比例为100%,奖励金额0.7万元/生·学年。
2、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推免生全部享受新生特等奖学金,推免临床专业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0.8万元/生·学年,推免非临床专业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5万元/生·学年。统考生按当年招生计划依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适当向重点扶持学科及部分基础学科的专业倾斜,具体分配方案每年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表
类别 | 奖项 | 金额(万元) | 获奖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 0.7 | 100% |
硕士推免生 | 特等奖(临床专业) | 0.8 | 100% |
特等奖(非临床专业) | 1.5 | 100% |
硕士统考生 | 一等奖 | 0.6 | 20% |
二等奖 | 0.4 | 30% |
三等奖 | 0.2 | 40% |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并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
2、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者优先。
四、评审要求和程序
1、每年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方案将获奖指标按比例分配至各个学位点。
2、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3、根据各学位点分配名额及硕士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总分排名进行评审。未按规定报到注册缴费者不予参评。
4、初试成绩总分排名并列者,按如下顺序择优:
(1)本学科门类初试统考科目相同,总分较高者;
(2)初试统考科目英语分数较高者;
(3)所有科目成绩分数相同,贫困生优先。
5、评审结果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五、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院将评审结果造册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研究生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新生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
六、本评审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