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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编辑: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 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 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财教[2014]2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 向就业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 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 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资助标准。学校将适时跟进调整。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 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由校研究生院审核,校财务处放。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 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未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 按正常学制发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 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 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