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化改革,激励我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特设立“安徽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10月份组织评审。奖学金主要授予在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且专业知识基础扎实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奖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其他奖助学金。本奖学金要求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时间节点统一为当学年内(即从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
第三条 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额度、获奖人数分别为:一等奖6000元/人,每年2人;二等奖3000元/人,每年6人;三等奖1000元/人,每年14人。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遵守校级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专业基础扎实,当学年没有任何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记录。
第五条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予荣誉符号的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
2.获得国家科技创新或发明专利(排名第1)的。
3.获得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二等奖及以上表彰的(排名第1)。
4.以学校专业为依托,创办企业科技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学校专家评审)。
其中,符合本条第一款且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且不占该学年度奖学金评定名额。
第六条 评分原则
评审时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分,同时可结合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评议后最终确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一)加分要素
1.发表有创新创业研究的学术论文
⑴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0分。
⑵以第一作者在四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
⑶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第一作者另加20分。
⑷参与撰写学术著作一万字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论文交流的,每篇加10分。
2.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25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15分。发明成果成功转化为企业或转让的,每项加20分。
3.参加国家、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每项加10分,省级每项加6分;完成前一年度结题任务的项目,国家级每项加3分,省级每项加2分。
4.参加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5、20、15、10分;参加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0、15、10、5分;其他级别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0、7、4、2分;
5.顺利获得风险投资1-9万人民币的,负责人加5分;获得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获得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获得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获得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6.成功创办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达1-9万人民币的,负责人加5分;达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达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达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7.评定时间节点内,有项目入驻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且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负责人加5分。
8.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中央电视台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中医药报》《安徽日报》等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20分;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省级及以上其他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5分;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市级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0分。
(二)加分说明
1.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存在争议的依据竞赛文件,最高奖认定为一等奖,依次类推。
2.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赛事以当学年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项目名称为依据,A、B类赛事的校赛等同其他级别赛事。
3.本条“(一)1.发表有创新创业研究的学术论文”中规定的学术论文必需是在当学年内正式发表并出刊的论文,同时提交论文创新性研究的总结(300字左右),由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老师审核签字。
4.本条“(一)1.发表有创新创业研究的学术论文”项加分上限为40分,其中“1.⑴⑵”两小项合计加分上限为10分。
5.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6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负责人)得分标准的80%、70%、60%、50%、40%计分。排位在7及以后的成员不得分。
6.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学生的加分不可累计,按最高的单次得分加分。
7.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评审专家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审。
8.各类赛事认定时间节点依据决赛举办时间为准,证书未发的,由主办方或校内承办部门提供证明。存在争议的,由评审专家综合各方信息进行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文件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初审合格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奖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