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非班级学生干部不少于学生代表人数的50%,当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并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档次划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二)困难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7.学生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三)一般困难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开学初,学生向班级提交《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结合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采取“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结果公示。班级、学院、学校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班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学院、学校公示时间分别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要注意方式和范围,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七)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班级、学院应将评议、审核、认定等材料分别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班级“四级”监督管理机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各级要及时回应与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学院应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四)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申请认定的学生,班级经积极引导提出认定申请,应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如被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安中学〔2017〕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