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处理违纪研究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内容
第五条 研究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等)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主犯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 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 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异性寝室非法留宿的,将异性非法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警告处分;
(二)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 吸毒、提供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传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对传播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 对复制、制作、贩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宿舍私拉电线、存留违章电热器、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在宿舍擅自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及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者,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五)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开会或参加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予下列处分:
(一) 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五至十九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经教育不改者,一学期旷课累计五十学时及以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六) 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七)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离岗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学习、开会、劳动、运动会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认定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考,其违纪、作弊行为按相关规定认定并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本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 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 在一学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 屡教不改的;
(四)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 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期限为6-12个月。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处分到期可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予以解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并做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行文下发;
(二)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经研究生院研究并作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下发。
根据学院办公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建议,研究生院审核复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学校行文下发。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 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的材料应有:
研究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有关旁证材料;
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材料;
研究生处分登记表(含违纪事实、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学院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理、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研究生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的研究生,申请撤销处分,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若无注明,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