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中医药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登记注册有学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对研究生的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研究生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9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二章 内 容
第七条 研究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二条 对偷窃、冒领、诈骗、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数额较小(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掌握标准,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作案的,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参与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等)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从事或参与“校园贷”“网络刷单”等非法金融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利的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侮辱、猥亵、性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在异性寝室非法留宿的,将异性非法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四)从事有偿陪侍及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警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对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传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传播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复制、制作、贩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宿舍公约,对扰乱正常教学、实验、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搬回学校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出租宿舍床位,或未经学校批准调换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拒不配合他人入住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等学校明令禁止的电器或私接电源等违章用电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对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八)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与教学、生产、科研或临床实践期间,违反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研究生违反培养单位管理规定与实践要求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事实材料报送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教育不改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以任何方式窃取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试卷、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行为失信,欺骗组织或他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等涉及自身和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抄袭、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鉴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存在《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所列严禁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有支付能力的不按期缴纳学杂费用者,经督促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其他失信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未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在一学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处分到期可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予以解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对研究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事项由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的程序及权限:
(一)调查取证:一般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已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应将有关材料分别反馈给学生处和学院;涉及两个学院及以上的重大危机事件,由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尽快完成。
调查结束后,学院或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处。
(二)学校审核:
1.给予违纪研究生通报批评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出相关处理;
2.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行文下发;
3.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下发;
4.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
5.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行文下发。
(三)处分告知: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前,学生处出具拟处分告知书,并由学院安排人员送达被处分研究生,告知研究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拟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陈述和申辩;
(四)发文公布:以学校名义下发对研究生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学院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研究生,应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研究生家长。要会同研究生家长,做好受处分研究生的思想工作,帮助研究生积极悔过。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研究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三)学校有关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提供的说明、鉴定及调查材料;
(四)研究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含违纪事实、研究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在送达后注明情况并签字后报送学校,学院记录在案。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研究生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研究生申诉时,应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的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四十一条 受第六条所列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享有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听证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港澳台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凡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若无注明,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废止。
第四十七条 2026年8月31日(含)以前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按照原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2026年9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按照本新修订办法处理。但本办法规定的处分较轻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