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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1   编辑:周政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安徽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交换生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关于解除处分的考察期

(一)受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学生可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9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学生可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学生可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受到处分且考察期未满的毕业年级学生,考察期已达处分期限2/3及以上,可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四)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

(三)提供虚假处分解除材料的。

第七条 在考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进一步处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八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学校决定。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复查、监督、复议。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是否解除。

第九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属地管理机构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校按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  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不予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