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三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人员是指安徽中医药大学统招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予申请助管、助教岗位。
第四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同等条件下助管岗位聘任可以适当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生倾斜,助教岗位适当向基础性学科倾斜,助研岗位适当向应用性强的学科倾斜。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三助”工作的设岗数额及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八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 “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实施。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比照本办法设置“助医”等岗位并发放相应津贴。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九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以及临床见习和实习带教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病例采集、文献检索、科学实验、临床经验总结、医疗技术方法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工作量为每周不少于1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教务处审核。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相关课题组提供,其中相关课题组提供的“助研”岗位由科技处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与单位提供,人事处审核。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人员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在每学期初完成。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三助”工作。
(一)影响研究生正常培养;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终止,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提交《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各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如实填入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中。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报研究生部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津贴发放及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基金,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津贴发放总额不高于研究生当年学费收入5%),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由学校、导师或课题组按照1:1分担,其中中医文化学、中医护理学,中医药信息学,中医医史文献专业按照3:1分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岗位津贴。研究生助研津贴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不少于800元。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助教、助管按月工作量计酬,固定助管、助教岗位津贴为400元/月。临时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20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三助”岗位津贴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各设岗单位逐月填报,研究生部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导师、课题组承担部分,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自行从课题经费中支出予以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