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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编辑: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标准(万元)

硕士

研究生

一年级

特等奖

临床专业

0.8

非临床专业

1.5

一等奖

20%

0.6

二等奖

30%

0.4

三等奖

40%

0.2

二三年级

一等奖

5%

1.2

二等奖

20%

0.6

三等奖

50%

0.3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提供给当年度入学的免试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中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具体细则参见《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标准(万元)

博士

研究生

一年级

0.7万元/生

二三年级

一等奖

10%

1.5

二等奖

30%

1.0

三等奖

50%

0.5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学校规定的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未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相关条件,认真做好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后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