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以及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政策资助资金和校内资助经费。国家政策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金,用于设立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创新创业奖学金等校内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分别为:1.5万元/人·年;1.0万元/人·年;0.5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人·年;0.6万元/人·年;0.3万元/人·年。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度入学的免试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中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0.7万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按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及入学成绩设一、二、三等奖,推免生享受特等奖学金,具体标准为特等奖(临床专业)0.8万元/人,特等奖(非临床专业)1.5万元/人,硕士统考生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6万元/人;0.4万元/人;0.2万元/人。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较为显著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0.4万元/生,获奖者同时授予“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研新星”称号。
(八)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用于资助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研究生。研究生在学校发布相关岗位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申请相应岗位,依据聘期及工作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九)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的全日制本科生,一等奖20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单项奖100元/人·年。
(十一)本科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在学术创新、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生,一等奖6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三等奖1000元/人·年。
(十二)本科生勤工助学。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固定岗位满工作量、经考核后合格,工资280元/月,临时岗位工资12元/小时。
(十三)本科生校内助学金。学校每年提取专项资金资助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十四)孤儿免学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可申请全额免学费。
(十五)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资助标准为500元-3000元不等。
(十六)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专项奖助学金。具体资助名额和标准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确保校内资助资金按年度足额提取和足额使用;根据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二)审计处:对各类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具体执行学校奖、贷、助、勤、补、免、减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审核资助对象条件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编制各项资助评定结果及发放清单,交财务处审核发放;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各学院: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和建议资助等级;按规定报送资助评审材料;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经费使用程序
第五条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做到“应发尽发,应补尽补”;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的学生资助发放清单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安中学〔20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