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医学(农村免费定向生)不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二、奖励金额及比例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评选比例约占在校生的3%,具体指标由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生活俭朴,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贫困生的;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当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15%。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2、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理或组织处理者;
3、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4、上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五、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当年省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等额评审;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3.各学院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
4.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汇总报送校学生处审核,最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资金发放及管理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励证书,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财务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奖学金。
2.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师生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定工作,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