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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部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8-08-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学生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要把育人职责摆在首位。

第四条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坚持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中心主要负责勤工助学以下方面工作: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三)与财务处共同做好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公示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明细。

(五)负责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六)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中心负责对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第十四条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由中心酌情安排。未经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只聘用1名学生;每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只可以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经费及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开支。勤工助学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中心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其全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劳动报酬为280元/人/月,临时岗位原则上劳动报酬为12元/人/小时。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每月根据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劳动时间、工作质量和遵章守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结果作为报酬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月考核表》(附件1),于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中心,中心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卡帐户。

第五章进岗程序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

(一)招聘。校内用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报表》(附件2),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要求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 中心负责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

(二)应聘。有意愿的学生持《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3)、学生证到用工单位应聘。

(三)面试。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中心批准、备案。

(四)上岗。用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成意向后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用工单位自行制定),经用工单位培训后方可上岗。用工单位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要对学生进行感恩诚信、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五)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中心同意即可上岗。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经用工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一年内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或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